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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公然盗卖“毒狗肉”!刘某某被仙桃警方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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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本人用农药毒死狗后又偷去卖狗肉,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危害了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人表示真诚的歉意,保证以后遵纪守法,不再做出类似的违法行为。”近日,由仙桃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毒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真诚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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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至今年1月,刘某某为谋取私利,用掺有剧毒农药呋喃丹的猪肉作为诱饵,将4只狗毒死并盗走。随后,他又将这4只毒狗与捡到的1只狗,以72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某,在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专业鉴定,刘某某卖给万某某的狗的肉及内脏中,均检测出呋喃丹成分。

呋喃丹作为一种高毒农药,微量接触即可引发中毒。其主要通过抑制神经系统的胆碱酯酶活性,干扰神经信号的正常传递,进而引发呕吐、腹泻、肌肉麻痹、瞳孔散大、心脏抑制等严重中毒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容小觑。仙桃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内部线索移送机制的作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获悉线索后,公益诉讼部门迅速行动,通过与公安侦查人员积极沟通,引导补充固定公益受损证据。


因“毒狗肉”销售对象为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一旦流入市场,极有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仙桃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刘某某承担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2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民生底线,下一步,仙桃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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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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