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仙桃市某公司临河工程未经防洪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基本案情
仙桃市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4月25日实施的两项生态整治临河工程,未经防洪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二、适用法律
仙桃市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考虑到有以下情节(1)工程施工期采取了抛石护岸等补救措施,施工完对行洪无不利影响;(2)两项工程均属于民生工程,对拉动经济、刺激消费以及市民休闲产生了积极作用;(3)内部责任人员已被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做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涉事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让企业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宗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穿执法全过程,以铁的纪律锻造过硬执法队伍,以实际行动维护水事秩序,为推进水利法治建设、保障水安全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