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相关链接:《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仙桃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仙政办发〔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自有住房支付物业费;
(九)法院强制执行划扣;
(十)灵活就业人员停缴的;
(十一)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五)(六)(七)(十一)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三)(四)(十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状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籍和港澳台同胞离开本市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及护照、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证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夫妻双方租房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五)情形,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总额。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非销户类提取,间隔期须满1年,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额度至少保留至百位数。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示本人身份证、I类银行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父母或子女提取公积金,提供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2年内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2年内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四)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最近三个月还款明细,首次提取提供以上四项资料,以后每年提取只需提供近三个月还款流水;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签订协议,按月冲抵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用银行借记卡余额偿还,或用现金到银行柜面偿还。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提取的,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第十五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或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第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信息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证、房租缴费票据。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现场施工图片。
第十九条 自有住房支付物业费的,提供个人住房不动产权证、支付物业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条 法院强制执行划扣的,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无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销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提供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和住院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调离本市的,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市住保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市住保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住保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市住保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市住保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国家、省监管部门和本市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第三十条 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提取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022年3月18日
来源:仙桃市住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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