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8258|回复: 7

[关注仙桃] 仙桃一男子被撞,肇事司机全责,结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5-29 19: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明明是肇事司机全责

为何被撞伤者

还要承担责任

原因竟然是

......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陈某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宋某相撞,造成宋某头部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4万余元。

194135eudxgok0ggoorgy2.jpeg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负责任。2022年6月,经法医司法鉴定,宋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0万余元。




法院审理



194135agdak1q4g1qs77qq.jpeg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宋某各项损失共计21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剩余191万余元由宋某自行承担10%,即1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0万元,陈某赔偿7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过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其所受损伤主要在头部,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宋某自负10%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5-29 21:28:5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还应对二轮电动车进行检测,如果电动车超标的驾驶员应该持有驾驶证、电动车应该挂牌上路行驶.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5-30 01:56:24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半挂车三者险不都是300万起步吗  有的还是500万他的怎么只买100万  大意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5-30 07:33:4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甘肃
 
我买的三责三百万,另外有医保外用药免责赔偿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5-30 10:10:3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八号台风 发表于 2023-5-30 01:56
半挂车三者险不都是300万起步吗  有的还是500万他的怎么只买100万  大意啊 ...

还有一些只买交强险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5-31 20:21:0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我也只买了一百万的险,看来明年还得追投才行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6-2 17:06:5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十年老司机没有买过商业险,违章0  事故0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6-3 08: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江一哥 发表于 2023-6-2 17:06
十年老司机没有买过商业险,违章0  事故0

这个博 赌的有点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