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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 从而选择购买保险 中途要求退保 还能拿回缴纳的全部保费吗 近日,仙桃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1月,王某与仙桃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45万元并以年复利形式增加,保险期间为终身,王某每年缴纳10万元保费,共需缴纳5年。保险合同签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期保费共计20万元。
2020年9月11日,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同年9月15日,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约7万元。后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费,双方发生争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缴纳保费。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王某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后,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解除。
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退还保费的问题。因保险公司向王某提供的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均对犹豫期后退保仅退还现金价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说明,并载明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王某均签字确认,且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再次确认清楚犹豫期后退保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向王某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投保人主动要求退保,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需要退还现金价值。所谓的现金价值是指保单在特定时间内的实际价值,保险合同中附有各年度现金价值表,对应退保时可以领取的金额。消费者要以自身需求谨慎、理性选择保险产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依约履行义务,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发现保险产品不合适,可选择在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退还保费,犹豫期后选择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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