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第33条,地方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划线收停车费。
补充内容 (2024-9-26 08:4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为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如遇路边划线停车位收费,公民有权拒绝缴费。
>我国立法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路边停车需要收费。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无论城管还是交管部门收取路边停车费,都存在法律依据问题。 本帖最后由 老兵51088 于 2024-9-29 11:33 编辑
模糊的记忆 发表于 2024-9-29 10: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为路边停车位 ...
你应该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理管理条例》全部看一遍,你不能拿那一条说事。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为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如遇路边,公民有权拒绝缴费。”你对这条的理解错误。
一是,对道路的理解;二是私自划线停车位收费的理解。
三是,对未经许可的理解,仙桃市人民政府,有权许可在城区道路上,画线停车收费。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城区道理画线停车收费不是仙桃的首,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严禁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如遇路边划线停车位收费,公民有权拒绝缴费。”
意思是不能私人占为己有,对于私自占有使用,取得收益。公民有权拒绝缴费。
“无论城管还是交管部门收取路边停车费,都存在法律依据问题。”假如你建房,
在路边停混凝土车,城管收占道费,你认为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就告诉你,城区道路画线停车收费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模糊的记忆 发表于 2024-9-29 10: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为路边停车位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未经许可,这是关键词。经过谁允许,这是重点。所以我说你理解错误。 本帖最后由 老兵51088 于 2024-9-29 12:14 编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通过这句,是不是可以延伸的意思是:经过许可,单位和个人可以占用道路从事交通活动。比如:私有车辆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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