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渔场承包合同
还没有履行完毕
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此时被称为“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主张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该案中,因“禁捕令”,致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渔场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客观上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甲渔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案中,甲渔场和王某对于合同解除均不存在过错,王某主张的前期投资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应先确定实际的损失种类和金额,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来划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
对于王某主张的损失,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王某实际投入为55万元,客观上王某的前期投资确实不能完全收回。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由甲渔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额的主要部分(70%),王某承担全部投资损失额的次要部分(30%)。王某主张的4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是根据承包团队(共5人)每人的年平均收益18000元计算5年得出的估值,该项诉请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用以前的收益来推定未实际发生的收益,故对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后,甲渔场上诉至汉江中院。汉江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