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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以案说法 | 颁布“禁捕令”后,渔场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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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2 14: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为切实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仙桃发布了《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全面落实重点水域的禁捕退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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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渔场承包合同

还没有履行完毕

该怎么办呢?

接着往下看


案情回顾

王某承包的甲渔场属于禁捕水域,收到全面禁止生产型捕捞的通知后,王某积极响应政策,主动交出了渔船和捕捞工具。甲渔场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渔场承包合同。
庭审中,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双方约定的承包期为5年,目前王某仅承包1年,不仅投资添置了大量固定资产,并养殖了一批鲜鱼,如果此时解除合同,王某将面临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王某提出反诉,请求甲渔场赔偿实际投入损失55万元及预期利益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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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1.因政策变化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合同能否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此时被称为“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主张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该案中,因“禁捕令”,致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渔场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客观上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甲渔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情势变更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案中,甲渔场和王某对于合同解除均不存在过错,王某主张的前期投资损失及预期收益损失,应先确定实际的损失种类和金额,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来划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


裁判结果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双方签订的渔场承包合同可以解除。

对于王某主张的损失,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王某实际投入为55万元,客观上王某的前期投资确实不能完全收回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由甲渔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额的主要部分(70%),王某承担全部投资损失额的次要部分(30%)。王某主张的4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是根据承包团队(共5人)每人的年平均收益18000元计算5年得出的估值,该项诉请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用以前的收益来推定未实际发生的收益,故对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后,甲渔场上诉至汉江中院。汉江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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