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3-8-27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然而工程完工后, A公司却一直 拒绝支付下欠的工程款, 这是为何? 一起来了解下。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王某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某工业园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王某与A公司进行结算,A公司仍下欠140万工程款并未支付。A公司认为:王某作为个人没有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应当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等原因,不应支付工程款。
在这起诉讼中, 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要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能承建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由王某个人与A公司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 但王某却实实在在 为这家公司提供了工程施工服务, 合同无效后, 这些工程款该怎么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约定,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承建的工程价款为140万元。
合同整体被认定无效, 那么约定付款的时间和条件 是否也无效?
若双方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无效。在此种情况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王某与A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年利率12%计息的约定无效,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既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付款时间和条件无效后,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应该从什么时间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王某承建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应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即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
本案中, 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 A公司已经实际使用, 能否再对涉案工程主张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A公司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能就建设工程的一般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看似一起简单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背后却牵涉如此多的法律问题, 所以,在签订类似合同时, 工程双方最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熟悉相关法律问题, 避免引起纠纷带来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