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金融审判团队发挥庭前调解机制,成功促成多起金融借款纠纷案的原被告达成和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吴兆科与两名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释法说理、分析利弊,两人主动偿还借款。因无法联系上当事人张某,吴兆科法官遂走访张某所在地村委会。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与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反映,目前在外务工,经济较为困难,希望法官能主持调解。
得知该情况后,吴兆科法官当即与银行进行沟通。由于张某身处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吴兆科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张某将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汇至银行账户,并承诺后期会按时偿还剩余房贷,银行自愿申请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三起案件高效圆满化解后,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干警发来信息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中借款人逾期还款后,及时补交欠款并再无逾期行为,违约行为较为轻微,贷款合同虽不予解除,但借款人仍构成违约,故仍应向银行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