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疑似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通海口镇收集废铅酸电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举报人提供的地点,发现在某电动车销售店门口,停放着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几百块废铅酸电池。经调查,该车辆由陈某某驾驶,同行人员张某某,两人于当日在陈场镇、通海口镇的几家电动车销售店收集废铅酸电池,但二人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陈某某、张某某将收集的2.728吨废铅酸电池转运至具备收集资质的公司安全贮存。
二、查处情况
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2023年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3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1、跨区域协同合作。本案中当事人自称为潜江市某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公司的员工,是在替该公司收集废铅酸电池。执法人员及时赶赴潜江,在潜江市生态环境局的积极协助下,到该公司所在地实地取证,证实该公司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务关系,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提供的是虚假工作证。
2、精准判定无证经营。如何精准判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对于法人来说较为简单,核实其是否持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但对于自然人特别是自称为某具备资质公司的员工来说,就必须要全面收集核实该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收集行为类型、收集的危险废物去向等等。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和出售人询问笔录、对收集的电池称重,并调查其他相关人员,从而认定当事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旧铅酸电池。
3、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既容易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又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必须严厉打击。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4、实行举报奖励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宣传实施《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本案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案例二:某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处于运行状态,主要收集处理某工业园内企业生产生活废水。该污水处理厂由某环保公司承包运营,现场提供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不能提供2022年的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台账仅提供了2022年度6月份开展的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废水总排口污染物监测报告单,未开展厂界废气监测。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为:厂界废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甲烷)手工监测频次为 1 次/半年,总排口废水为色度、悬浮物手工监测频次 1 次/日、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烷基汞、动植物油手工监测频次 1 次/季、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石油类、PH 值手工监测频次为 1 次/月。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表示这期间企业确实没有落实好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1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月16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整。3月23日,该环保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重新与三方检测公司签订监测协议,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三、案件启示
1、运用大数据平台发现违法线索。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审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发现违法线索,对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2、现场核查锁定违法证据。通过查询“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核查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单,逐一比对监测因子及频次,并核实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检测情况锁定相关证据。
3、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是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效率、从源头避免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更是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将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强化监督指导,使企业主认识到自行监测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能有效防止个别企业在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上存在“缺斤短两”的现象,全面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三:某钢结构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排放粉尘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钢结构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焊接和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直接排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刚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1月2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执法人员提前查阅企业各项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分析产排污环节,确定现场检查方向和重点,是提升执法检查效率的有效途径。
案例四:某汽车维修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机油及废机油滤芯存放在厂区西北角杂物间,废机油壶露天存放在厂区西北面墙角,废铅酸电池存放在工具配件房内。上述涉嫌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11月21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月9日,该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建设了专用危废贮存间,完善了危废标识,建立了危废管理台账,恳请免予处罚。经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3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提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承诺守法经营,若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自愿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顶格处理。
三、案件启示
汽车维修行业规模小、数量多、经济效益低、环保意识弱,是当前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如何稳妥有序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环境问题整治,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了积极探索。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与教育并重,既对发现的汽车维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整改到位,又精准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同时,让当事人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约束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又彰显了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