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13-8-27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市民唐某向某鞋材公司购买了大量中底材料。双方经对账、结算后,唐某一直未能付清所有货款。2020年这家鞋材公司将唐某诉至法院,双方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对双方的调解意见予以确认并出具文书送达双方。
之后,唐某依然未能按期履行,于是鞋材公司将唐某的妻子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杨某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债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起案件中,鞋业公司与丈夫唐某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达成了调解意见,并未主张妻子杨某为共同债务人。在第二次起诉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向鞋业公司释法说理后,鞋业公司向法院撤回了对杨某起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并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该笔借款被夫妻一方用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且有证据表明所得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分三个层次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之一,不仅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也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其实无论是夫妻生活还是日常人际交往,除了以上说的几种情况,尽可能去了解连带债务责任的发生原因和后果,就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仙桃电视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