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行为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是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是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
2.在网络散布谣言如何定性处理。
(1)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