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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bj.xiantao.gov.cn/zfxxgk/zc/gfxwj/202204/t20220411_4076284.shtml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仙桃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费(个人自费不计入个人自付年度累计,下同),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从医保基金中支付:
(一)普通住院起付标准。在本市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8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血友病、肾病透析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康复期下转患者免除在接收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甲类药、甲类诊疗费,在本市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按90%、85%、80%、70%的比例支付,乙类药、乙类诊疗费的支付比例,对应上述支付标准降5个百分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对应上述标准增加2个百分点。
(三)医用材料费。使用的国产材料,比照乙类药标准支付。使用的进口材料,由个人自费10%后比照乙类药标准支付。
(四)床位费。50元/日以内的普通床位费比照甲类药标准支付,超出标准的由个人自费;ICU床位费按70%比例支付。
(五)紧急抢救费。因危、急、重症等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标准支付。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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