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待遇:一类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不低于320元);三类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置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享受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救助对象,当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限额用完后,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可按对应门诊慢性病限额的60%予以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含视同住院、“双通道”管理药品)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为: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5%比例救助;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700元(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按1500元执行),按65%比例救助;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500元,按55%比例救助。
救助限额: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托底保障: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5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70%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外省域内按6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封顶线为8万元。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倾斜救助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救助经办流程
依申请救助条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依申请救助流程:
救助对象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场、区)医保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依申请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救助对象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住院发票或结算单,出院小结相关材料。
经办人员初审材料完整性和合法性,完整无误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基层网厅“依申请救助”模块录入信息,并上传《依申请救助申请表》等资料,提交后即时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上传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依申请救助模块或手工计算,核算依申请救助金额。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完毕后,医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