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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被告陈某某之子陈某向原告刘某借款8万元,陈某向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为月息二分。然而借款期限未到,2023年1月7日,陈某因病去世,其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原告刘某将陈某的父亲陈某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陈某某应当应以其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陈某的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以其遗产清偿遗留债务,该类型纠纷便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债权人一般以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本案中,陈某生前未立遗嘱,被告陈某某系陈某的父亲,陈某母亲已经去世,且陈某未婚,无子女,被告陈某某系陈某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刘某以继承人陈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对于放弃继承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以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2条至第35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诉讼中,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放弃继承陈某名下登记的房产 故被告陈某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债权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要求继承人履行尚未到期的债务。因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故债权加速到期,原告可以直接要求继承人履行尚未到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核心是债务清偿,所以还是应首先审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利息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原告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至于利息部分,借条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二分,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陈某某应当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和利息。《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并非是“子债父还”,而且有范围限制,不是让陈某某用其个人的资产来无限制的为其儿子还债,而是由其在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儿子的债务仍是由儿子的遗产来偿还,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某在继承其儿子陈某的遗产(即陈某死亡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中应属陈某的价值部分)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法律规定继承人享有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继承人形式上放弃了继承权,但实际上仍有占有和控制遗产,仍需承担清算及管理责任。因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往往继承人最清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承担清算和管理责任,必然会侵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若被告陈某某放弃继承遗产,但对作为遗产的房产仍占有、使用,仍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来源:仙桃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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