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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肇事司机全责 为何被撞伤者 还要承担责任 原因竟然是 ......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3月,陈某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宋某相撞,造成宋某头部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4万余元。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负责任。2022年6月,经法医司法鉴定,宋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宋某各项损失共计21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剩余191万余元由宋某自行承担10%,即1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0万元,陈某赔偿72万余元。 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过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其所受损伤主要在头部,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宋某自负10%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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