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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建造房屋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到修复。 2018年2月,毛某购买仙桃市陈场镇的一幢房屋,并将该房屋拆除重建。毛某房屋即将建成时,邻居唐某发现,其房屋出现多处裂缝,且房屋正屋倾斜约10厘米,厨房发生倒塌。后唐某对房屋进行修缮,并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经与毛某多此协商未果,唐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毛某支付房屋损失费、鉴定费,维修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实地查看房屋受损情况,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秉持以和为贵的原则,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突出,毛某认为唐某房屋受损是其房屋年久失修导致,唐某则坚持认为是毛某建房造成自己房屋损坏,并要求赔偿。承办法官一边耐心倾听,一边主动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并向双方讲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毛某当场向唐某补偿20200元,双方重归于好。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营造良好和谐的邻里氛围。《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邻里双方互相负担着一定的容忍义务,旨在协调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使相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有效平衡。这种平衡并不要求相邻关系的一方无限制的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内容忍。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尊重相邻他方的权利,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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