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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薪好工作, 轻轻松松月入过万, 不用签证就可以到缅甸...” 这样的“出国暴富梦”,
不仅可能赚不到钱, 还可能获刑。
近日, 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偷越国境案件, 被告人三人 在境外高薪工作的 谎言诱惑下, 从云南爬山偷越国境到缅甸, 结果不但致富梦破灭, 还遭受到牢狱之灾。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通过电脑网页招聘广告发现可以到缅甸务工赚取高薪,遂邀约了被告人付某、周某一起去缅甸,付某又邀约了几人一同前往。2020年7月初,张某等人一起从仙桃市城区出发来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边境,再以爬山的方式越过国境线偷渡至缅甸。张某于2021年5月12日从缅甸经边境口岸入境回国,周某、付某先后偷渡回国。
被告人付某、周某、张某 分别于2022年4月1日、 2022年4月25日、 2022年5月5日 向市公安局陈场派出所投案。 先来看看法院 对这起案件是如何审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张某、周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付某、张某、周某偷越国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张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张某、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付某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八千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且应当从对外开放口岸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违反国边境的管理规定, 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那么, 是不是只要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都构成犯罪呢?
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出境入境,情节较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比如一个人偷越、偷越一次等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偷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越行为情节严重”, 这个情节严重该怎么去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分别是: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付某、周某在张某的邀约之下,根据“蛇头”的安排,全程一起通过多种交通工具偷越到缅甸,三人之间有共同偷越国境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上形成了同行关系,属于结伙偷越国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所以三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
本案中, 张某等三人为了所谓的 “境外高薪”而不惜结伙偷越国境, 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近年来,有的境内人员轻信“跨国淘金”“日赚高薪”等谎言,偷渡出境后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赌博、走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还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涉嫌其他犯罪,将要承担与偷越国边境罪进行数罪并罚的后果。 此外,非法出境人员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境遇中,偷渡境外淘金人员被殴打、甚至被杀害等事情不时被报道,也是需要予以关注和加强(自我)保护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 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 切记遵纪守法出入国边境, 不走捷径,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仙桃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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