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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工作繁忙 到家政中心请月嫂照顾小孩 在此期间 如果小孩受到伤害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2021年12月,张某因孩子张小某年幼需要照顾,遂与仙桃某家政中心及家政员刘某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张某雇佣刘某为育婴师,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费800元。2022年5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刘某约定再由刘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家政服务,但张某未与家政公司续签合同,也未支付中介费用。
2022年6月,刘某在准备早餐的过程中不慎将张小某烫伤,张小某先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20万余元。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张小某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刘某和家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中心在收取劳务介绍费后,对刘某的工作不存在管理和支配关系,与张某、刘某之间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家政中心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家政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张小某的监护人聘请专业的家政服务员照看小孩,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最后,仙桃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万余元。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小孩,在家政公司聘请家政服务员时要注意对其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同时,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也要注意辨别中介公司与专业家政公司,中介公司仅仅收取介绍费,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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