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不再设限额。
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北路救中心开始全面受理全省范围内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针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等三种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情形,当事人可直接拨打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热线电话027-59761003进行垫付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据悉,湖北省救助基金于2011年开始设立,分别在省和县设立两级基金。10余年来,累计垫付支出4.2亿元,对1.7万起交通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1.8万人次事故受害人进行了救助。
2022年1月,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修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湖北省财政厅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了《实施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有7个主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