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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责任会发生转移吗? 债权人该向谁主张债权? 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债务加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小刘与小林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经朋友小陈介绍相识。2022年7月,小刘多次向小林借款共计10000元,后小林向小刘催讨欠款未果。同年8月,小陈得知小刘向小林借款一事,主动向小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小陈借到小林10000元,2022年10月5日还清。2022年11月,小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小林2000元,剩余8000元经小林催讨一直未还。后小林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小陈共同返还剩余借款8000元。 小刘向小林借款10000元后,小陈主动向小林出具欠条,金额与小刘借款金额一致,且小陈在出具欠条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小林给付2000元,小林未表示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小陈自愿偿还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小陈在10000元债务范围内和小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小刘、小陈、小林三人并未就10000元债务转移达成合意,因此,小刘的10000元债务并未转移至小陈,小刘仍需偿还剩余8000元债务。 仙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刘向小林返还借款8000元;小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加入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一旦转移,原债务人对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债务一旦加入,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基于债务加入的合意,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小陈主动向小林出具欠条,其行为视为主动加入债务,符合债的加入成立条件,小陈应当对小刘与小林之间剩余的8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签字需谨慎,落笔需担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正确衡量自身行为,审慎注意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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