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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日常出行时 时常会将电动车临时停靠在路边 如果由此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应该要承担责任吗 接着看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4日凌晨,刘某驾驶某无牌二轮电动车在仙桃通海口镇某村路段行驶时,因车辆灯光失效且观察不力,与前方张某停靠在路边的某无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住院治疗、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因灯光失效观察不力,致使所驾车辆与张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系造成案涉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将其所有的三轮电动车停靠在公共道路边,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系造成案涉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所驾车辆经鉴定均属机动车范畴,根据双方的行为对案涉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其责任比例为8:2。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总额为10万余元,由张某承担20%的责任,即2万余元。 刘某撞上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在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为何会判张某承担20%的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由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将其所有的三轮电动车停靠在路边妨碍刘某的正常通行,系造成案涉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次要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所驾车辆虽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但刘某未举证证明本地车辆管理部门在案发时已将该型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上牌登记管理,让该型车辆能够投保交强险。从社会管理公平角度考虑,本案只宜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因此,刘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刘某自行承担80%,张某赔偿20%。 生活中,有些车主会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小区门口或者马路边,这些看似方便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一方面自己的车辆可能会被过往车辆碰撞、刮蹭,造成车辆受损;另一方面,会妨碍通行、造成视线遮挡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广大车主要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在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冷静,保留相应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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