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飞速发展
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今天
我们关注一起
因托运货物而引发的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了解其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湖北某木业公司因托运木地板,找到货车司机王某。王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将托运木地板洒落高速路上,致使木地板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木地板运回木业公司。
这家木业公司认为王某将木地板损害导致其与某地板公司的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了损失,遂以侵权为由将王某起诉,同时将王某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要求王某与挂靠的某运输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这是一起因为托运木地板
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
该案中损失木板的数量
以及具体金额会如何认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司机)王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且在事故发生后,怠于行使减损、保管、清点、交接等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时具体受损木材数量已无法确定,仅能以木业公司现在仓库存放的木材为标的进行损失价值的鉴定,其中扩大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负责,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鉴定结论,兼顾利润及残值综合认定王某及运输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本案中
双方没有就货物进行验收
这也导致了矛盾争议进一步扩大
法律对于检验货物有何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司机王某挂靠的某运输公司
应当就该运输合同纠纷
承担责任吗?
机动车挂靠运营,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从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这种情况下,实际的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中车主就是挂靠人,运输企业为被挂靠人。本案被告王某与被告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王某与运输公司协商一致,将王某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王某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运输公司认为,公司并非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造成木地板损害是王某驾驶货车不慎导致,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收取了挂靠人王某缴纳的管理费,其将经营许可证允许王某使用,其对王某的运输经营行为具有监管责任,应对王某在运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了解了整个纠纷案件的
争议焦点以及涉及相关法律后
最终该案件是如何解决的?
承办人受理案件后,立即对案涉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实地走访调查,掌握损失情况,同时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辨析争议焦点,诉法理、明道理,三方当事人经过利益权衡,最终达成和解,由某木业公司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王某承担损失7万元,某运输公司承担损失3万元。
本案已经尘埃落定了
对于一些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
能够从本案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小贴士】 运输合同双方要注意什么?
1.交易开始前,应尽量选择流量大、信誉较好的交易平台,仔细审核交易对象信息;
2.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各环节做好交接,保留书面凭证;
3.若发生损害后果,应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减小损失,切忌逃避、敷衍、推卸责任;
4.若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或寻求社区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处理,或协商不了,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仙桃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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