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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夏宾)中国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8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上述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存量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降,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约利息支出,有利于扩大消费和投资。对银行来说,可有效减少提前还贷现象,减轻对银行利息收入的影响。同时,还可压缩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置换存量住房贷款的空间,减少风险隐患。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对中新社记者表示,稳步下调个人存量房贷利率和新发放房贷利率,可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减少存量房贷与新增房贷利差驱动下的提前还贷现象和违规转贷行为,更好地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
前述负责人称,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以及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贷款,自2023年9月25日起,可由借款人主动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也鼓励银行以发布公告、批量办理等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此外,调整方式上,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具体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调整后的利率,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完)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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