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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几张银行卡、刷刷脸,就能轻松赚点“好处费”?当心,这不是“生财之道”,而是违法犯罪。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如何快速将诈骗款项洗白成为犯罪分子所急需的,于是一个新的支付方式悄然兴起,就是我们常听到的“跑分”模式。近日,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揭开了“跑分”的面纱。
2020年,梁某某跟随“阿星”偷渡到缅甸诈骗公司“上班”。梁某某于2022年回国后,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在国内组织“跑分”团伙,通过拉“卡主”收集银行卡的方式接收诈骗资金,诈骗款一旦到账,梁某某便安排“卡主”将资金取现,再转换成虚拟货币后转移到境外诈骗分子指定账户。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害人张某某、华某某等9人被人以指定商家采购、关闭京东白条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先后向3名“卡主”的银行卡转入92120元,诈骗款到账后全部被梁某某等人转移至境外。
2023年5月,仙桃市公安局以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前与诈骗分子共谋,待诈骗资金到账后,将诈骗资金予以转移,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仙桃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诈骗分子常以刷单兼职、充值返利、投资理财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大家一定牢记“天下不会掉馅饼”,别信、别贪、别冲动,转账有风险,付款需谨慎。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3、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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