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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王某、刘某、李某入职A公司从事产品包装业务。2023年5月,A公司以三人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人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市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发现这三案均符合《“法院+工会”合作备忘录》中关于诉调对接案件的条件。于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三起案件材料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仙桃总工会劳动纠纷调解组织。
仙桃总工会劳动纠纷调解组织收到该案后,将三起纠纷指派给一名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法院调解员和工会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某科技公司分别与王某、刘某、李某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其三人申请,仙桃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书。至此,这三起纠纷得到妥善快速化解。 这个《“法院+工会”合作备忘录》 具体是什么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 又怎么开展呢
《“法院+工会”合作备忘录》是仙桃市人民法院和仙桃市总工会为规范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而制定的联合机制。为保障该项工作高效运行,双方联合设立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仙桃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仙桃总工会指派律师或调解员定点值班,与法院一同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仙桃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材料进行审核,认为适宜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工会进行诉前调解。同时,仙桃总工会在日常工作中认为适宜开展诉前调解的案件,也可自行录入人民调解平台指派给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那么 这种“法院+工会”诉前调解 具有什么优势呢
首先,与诉讼相比诉前调解更为高效、简易,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原则,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而诉讼程序审限为三到六个月。其次,针对不方便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的当事人,可以依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远程调解,节约来回奔波的时间和金钱。且诉前调解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省钱更省心,减轻诉讼负累。再者,诉前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文书无需上网。对一些敏感性、私密性的内容,当事人可以避而不谈,充分保护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不便公开的信息。最后,诉前调解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有商有量不伤和气、理性平和解决纠纷,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争执,更有效维护了双方关系和谐。
这种“法院+工会”诉前调解机制 具有的优势确实不少 那么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 接下来该怎么办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 又当如何呢
经“法院+工会”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会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编立“诉前调确”或“诉前调书”文号,出具相应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如果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调解员将即时履行情况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捺印。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诉前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员注明情况后,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于调解失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给法院立案部门。当事人申请转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部门转入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不会久调不立。
如果对于法院已确认的案件 认为有错误的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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