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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几千年前,人们就明白了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然而,却有这样几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误入“法网”。
2022年10月,杜某、冯某、赵某三人来到本市某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刺网撒网方式捕鱼,被市渔政执法支队当场抓获。经查明,三人共捕获渔获物60余公斤。2022年11月,杜某、冯某、赵某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
受理本案后,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沟通,收集现行有效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公告文件,同时实地走访现场调查,通过位置勘测、GPS定位、指认现场等方式,最终确定杜某等三人的捕捞地点位于国家级保护区内,其行为系非法捕捞。
为全面追究损害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准确评估和认定杜某等三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要求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其投放5万尾鱼苗,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相关诉讼请求均被市法院采纳。同时,市检察院在案发地出庭公诉,以现场开庭的方式向30余名群众开展现场普法,向群众宣讲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有效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被告人冯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获但未被行政处罚,立即将该行政监督线索移送该院民行检察部门。两部门办案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就行政执法过程中物证收集、“行刑”衔接、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配合、行政违法监督等事项进行充分交流。之后,市检察院依法制发行政违法检察建议并送达市农业农村局,该局书面复函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了整改落实情况。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严打非法捕捞行为,用“检察蓝”守护好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多样性和长江生态保护“红线”。
来源:仙桃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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