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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从拓展保险覆盖范围、强化新生儿保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出台8项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据悉,调整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后,参保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后,同等享受。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此外,在住院分娩和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方面,待遇和保障进一步提高。将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费用由以往按定额保障调整为按住院报销,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金额合并保障,切实提高住院分娩保障待遇水平。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费用,将被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也被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更便利,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且,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新生儿保障再强化,出生当年,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免缴费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各项保障政策。次年参保,如果错过集中缴费期,补缴后即可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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