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赵某将其位于仙桃某小区六楼的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装修资质的钱某。钱某因需清理装修垃圾找到孙某,约定由孙某将房间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到楼下丢弃,报酬为200元。在清理作业过程中,为了节省搬运时间,孙某多次将装袋的建筑垃圾直接从房屋阳台未安装玻璃的窗户口抛下。在场的钱某并未阻止。
然而,在丢掷最后一袋垃圾时,意外发生了。孙某因失去重心不慎与建筑垃圾一同坠落地面。随后,孙某被送医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赵某和钱某均拒绝赔偿,孙某亲属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和钱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有2个争议焦点:
1.孙某和钱某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1.地位与人身从属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接受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为雇员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利用自身配备的工具和具备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3.定期给付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报酬。雇佣关系中,报酬一般是定期支付,具有一定周期性;承揽关系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4.签订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5.责任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某负责清理装修房屋内的建筑垃圾,其工作成果系将房屋内的建筑垃圾转运至一楼,并由钱某按约定的数额一次性支付报酬,孙某采取何种形式清理不受钱某的指示、监督,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而非雇佣关系。
2.赵某、钱某、孙某对孙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孙某承担房屋建筑垃圾的清理和运送业务,该业务不需要承揽人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的资质,且孙某长期从事相应的劳务工作,应该清楚高空抛物存在的个人安全风险,孙某在进行作业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钱某接受孙某承揽清运建筑垃圾,对孙某工作的环境阳台铝合金框未安装玻璃未予以装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未对孙某违规作业予以制止,具有定作、指示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赵某接受钱某承揽装修房屋,钱某无房屋装修资质,赵某对定作、选任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中孙某、钱某、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过错大小,仙桃法院酌情认定孙某、钱某、赵某之间的责任比例为89%:6%:5%。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钱某赔偿孙某亲属共计10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