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形。
关于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在赌博规模、赌博场所固定程度、持续时间、公开性程度及行为人对赌博活动的支配程度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本案中,刘某等5人在一开始,仅为其5人内部的小型赌博娱乐活动,若有人以此抽头渔利超过5000元,则可能构成赌博罪;但当5人合谋组织村民共同参与赌博活动,并进行分工和抽头渔利时,其行为则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刘某某等人被抓获时,现场查扣赌资超过3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均应在五年以上量刑处罚。
“赌海无涯,回头是岸”。赌博是社会的毒瘤,让人迷失本性,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不论是赌博行为本身,还是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远离赌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