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月,赵某去张某开办的某理发店洗头发,因洗发台与室内地面形成一个高度差约0.2米的台阶,赵某洗完头发从洗发台下台阶时,摔倒受伤。经诊断赵某为左股骨颈骨折,后赵某住院12天,并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
赵某出院后,与理发店经营者张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张某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理发店洗头区域有0.2米高的台阶,张某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应对此台阶存在潜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理应铺设垫子并作出明确警示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人员摔伤事故的发生。在事发时台阶处没有铺设垫子,虽在洗发台朝进门方向靠内侧的角落内贴有 “小心台阶”的红色警示标志,但大部分字体已被磨损不易识别,起不到警示顾客注意的作用,因此,该理发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告知及保障义务,经营者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赵某的摔倒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赵某因疏忽大意在下台阶时不慎摔倒受伤,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赵某本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摔伤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的责任比例为70%:30%。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3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近年来,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在公共场所摔倒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活动时的一种人身安全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只要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都可以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等进行赔偿,只有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理发店的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赵某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场所的特殊位置要设置醒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采取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消费者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娱乐消费时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