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在路上行驶难免会磕磕碰碰,
这时车险就派上了用场。
对于交强险,
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有可能被交警部门
划全责、主责、同责或者次责,
在我们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
或者没有购买的情况下,
该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呢?
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经核算,未购买交强险的张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医疗限额项下赔偿吴某18000元,伤残限额项下赔偿8000元,剩余不在交强险范围内的4000元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即2000元,最终,张某需赔偿李某损失28000元。
这里有人也许就会问了,
既然原告、被告同责,
原告总损失30000元,
为什么原告不是赔偿一半即15000元呢?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强险内赔偿是不划分责任的,只有交强险不足的部分才按责赔偿。交强险是国家强制保险,如果侵权人未购买交强险,那么即使他是次责或者同责,也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
那么当一方是无责的情况下,
又该如何处理的呢?
交通事故无责一方也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为199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是20万元,
那么
如果侵权人购买了交强险,
只要受害人的损失在20万元以内,
那么侵权人个人
是不是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不一定。交强险限额20万元是分项目的,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有20000元,已超出医疗费限额18000元的部分2000元需要由侵权人承担一半。本案中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原告的损失未超过180000万元,被告无须承担。而鉴定费2000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也需要被告承担一半。综上,本案即使被告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个人仍需承担2000元【(2000+2000)÷2】。
法律规定
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限额有18000元,
是不是仅仅指
医疗费不超过18000元就可以呢?
这个说法并不准确,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8000元包含四个项目,分别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上述费用都属于医疗费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超出18000元的部分交强险不再负责赔偿。同时,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也不仅仅是指死亡伤残赔偿金,还包括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另外,财产损失2000元是指车损等。最后,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
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无责赔偿”旨在保护弱者利益,
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结果,
恰恰体现了
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关爱与保障,
而且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
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并非自掏腰包,
并且
也不算出险不影响第二年保费。
交强险内不划责,
如果车主不购买交强险,
那么即使交通事故中只承担次要责任
或者同等责任,
也需要在交强险内全部赔偿。
在此提醒消费者,
应当牢记购买交强险的重要性,
其保费支出远低于其他机动车,
小支出、大保障,
交强险为道路交通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消费者切勿为节省小额交强险保费
导致自己承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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