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公司2022年因超标排放废气被行政处罚。经司法机构鉴定,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2023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分三次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汉江流域仙桃段增殖放流3.97万元等值鱼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签订的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今年3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现场督导该公司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开道歉,放流1.33万元等值鱼苗。
“对我公司的违环境污染行为,我深感自责,今后一定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公司负责人诚恳地道歉并郑重承诺到。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既弥补了赔偿义务人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推动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增强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提升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和社会群众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