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校园及周边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开展专项行动查处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的行为,防止非法教材教辅读物流入校园。
市委政法委负责将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市教育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商业摊点,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市民宗委负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治理校园周边宗教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面向校园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取缔校园周边各类非法传教窝点。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侵扰学校及师生的黑恶势力。加强校园周边娱乐场所、出租房屋、治安重点人员、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会同环保、城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发出的噪音防治管理。会同交通、住建、教育等部门,在学校周边交通路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减速带、人行横道等设施,整治和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立“护学岗”,建立日常巡逻防控和高峰勤务制度。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周边社区矫正工作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好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参与调解处置涉校矛盾纠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教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学校周边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设施予以把关。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学校周边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监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监管。会同公安部门,针对公路沿线学校,增加警示设施、照明设施。夜间有学生上下学的学校,要保证门口周边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科学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二次过街安全设施和行人信号灯。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门口与公路连接的,增设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设置路侧净区,增强学校出入口的可视性与安全性。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校园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工作,指导属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整治学校周边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经营乱象。指导属地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依法拆除校园周边违规搭建和违法建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学校周边国道、省道公路的日常维护,在沿国、省干线农村学校门口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会同公安、住建部门,对沿国、省干线学校门口与公路连接的,增设路侧防护、加宽路肩或设置路侧净区,增强学校出入口的可视性与安全性。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营秩序。
市卫健委负责学校周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和医疗救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周边营利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教育、消防、公安、住建、卫健等部门,对执业人员、执业场所等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每年4月、10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整治。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学校周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学校周边非营利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引导学校周边福利彩票点逐步搬离或有序退出。
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引导学校周边体育彩票点的逐步搬离或有序退出。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学校周边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周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定期排查涉校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学校周边各类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合理安排学生到校时间,避免学生长时间在校门外等候入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