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置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主要包括资助参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救助。
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
一类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二类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不低于320元);
三类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享受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救助对象,当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限额用完后,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可按对应门诊慢性病限额的60%予以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含视同住院、“双通道”管理药品)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为: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75%比例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700元(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按1500元执行),按65%比例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500元,按55%比例救助。
救助限额: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二类、三类、四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托底保障: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5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70%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外省域内按60%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封顶线为8万元。农村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倾斜救助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