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现将3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雷某生产销售侵犯“ML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经查,当事人雷某于2024年1月8日开始生产标有“MLB”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1015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上述服装经“MLB”商标权人的辨别系假冒他公司的产品。截止2024年1月15日,上述服装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872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ML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015件;3、罚款98000元,上缴国库。
2.杨某生产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经查,当事人杨某于2023年11月15日开始生产有“
”标识的羊羔绒服装,共计267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上述绣制“
”商标标识的服装经“
”商标权人的辨别系假冒他公司的产品。截至2023年11月23日,该款服装已销售1件,剩余266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23.3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服装266件和吊牌35套及合格证1400张;3、罚款26646.6元,上缴国库。
3.谢某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18日开始以不同价格分别购进了25箱“白云边十二年陈酿白酒”,6箱“白云边十五年陈酿白酒”,1箱“白云边二十年陈酿白酒”进行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共扣押“白云边十二年陈酿酒”102瓶、“白云边十五年陈酿酒”9瓶、“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4瓶,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合计123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白酒共115瓶;3、罚款2463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