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文宇工贸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0日,原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2014-13219),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290042014B00639,合同中宗地位于仙桃市胡场镇旭光村袁排公路东南侧;四至为东邻旭光村,南邻旭光村,西邻旭光村,北邻袁排公路;出让土地面积为6638.67平方米,出让价款105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5年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
上述宗地至今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用地行为已涉嫌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刘春华 王立新
电 话:
15926083828
13469706638
地 址: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9号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