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604|回复: 4

[网友爆料] 多人相约遛狗,狗狗咬伤他人后谁来担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

狗狗亦成为家庭的“一份子”

好友相聚时会带着自己的“爱犬”一同前往

相约“遛弯”时也经常能看到它们的身影

但是

狗狗在此过程中咬伤他人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王某、赵某与李某相约到仙桃市某镇A村分洪道附近遛狗。王某携带了3只大型犬,赵某和李某各携带了1只小型犬。三人均为犬只束戴了牵引绳,但未佩戴嘴套。

181714ltsdnghmmgmddgn3.jpeg

遛狗过程中,因王某疏忽,其牵引的3只大型犬脱离控制,将在自家鱼池上作业的刘某全身多处咬伤。后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因王某、赵某、李某相约遛狗的行为造成其损害,遂将王某、赵某、李某一并起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三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院审理

181714zajisj9zhc8yojc6.gif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嘴套,因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刘某损害,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对于其自身损害结果,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因此王某依法不具有免责条件

赵某、李某饲养和管理的犬只没有咬伤刘某,且不存在加害行为,与刘某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某、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需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安全防患意识,在户外遛狗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导致刘某被其所有的犬只咬伤,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在从事劳作过程中被王某饲养和管理的犬只咬伤,其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 因此,王某不具有免责条件。赵某、李某饲养和管理的犬只没有咬伤刘某,不存在加害行为,故赵某、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不养烈性犬、战斗犬等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十九条 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本省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昨天 19:5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把脸不要,天下无敌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昨天 20:1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对不规范养狗的人,应该没收咬人狗,并且拘留狗主人,还要赔偿被咬人的经济损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昨天 21:5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仙桃人养狗大部分都不牵绳子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1 小时前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散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