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不断增强,危害野生动物的恶性事件已经很少发生了。然而,仍然有部分人心存侥幸。在部分非法狩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仙桃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内强化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全力筑牢野生动物资源守护屏障。
案情回顾:赵某、刘某、李某三人相约前往仙桃市某镇打鸟,期间,刘某、李某使用自带的气枪打鸟,赵某负责观察附近有无野鸡、鸟类,以及捡被打到的鸟类。三人共非法捕猎了4只野生鸟类。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其非法狩猎的鸟类为2只斑嘴鸭、1只珠颈斑鸠、1只大沙锥,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以赵某、刘某、李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仙桃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刘某、李某已被判处刑事处罚;赵某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刑事检察部门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步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一案双查”。
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依法对全案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赵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赵某使用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猎捕“三有”野生鸟类的行为,对鸟类的生存繁衍构成威胁,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立即与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进行了沟通,就案件证据材料移送、行政处罚程序及依据开展了座谈,并制发了建议其对赵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依法听取了赵某的陈述、告知其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罚款现已缴纳到位。同时,针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气枪打鸟的行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依法向市公安局移送了涉枪暴管制刀具行政违法行为线索。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紧紧围绕“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要求,聚焦环境资源领域,切实履行好行刑反向衔接职能,守护好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