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公示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我市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广“简案快办”模式,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
仙桃市局查处张沟镇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4年10月31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职权对辖区内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志,工作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监责改【2024】11-218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桃市监当罚【2024】11-218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餐厅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剅河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5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彭场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2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西流河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4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杨林尾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陈场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0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桃市监责改【2024】15-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桃市监当罚【2024】15-0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处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城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仙桃市监责改【2024】03-9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桃市监当罚【2024】03-4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处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长埫口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三伏潭镇某餐饮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9月26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餐厅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
仙桃市局查处郭河镇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1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回访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已在大厅及包厢已粘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提示标识,并要求员工在消费者点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