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其中机动车尾气污染对污染天气“贡献”占比较大。在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从源头上整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仙桃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12个月,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严重性分别记3分、6分、12分。当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予以停业整顿处理,记分不设上限。《办法》还对记分标准、记分方式及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