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
有的用人单位会和劳动者
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
那么这种“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之间到底是形成劳动关系
还是劳务关系
我们先来关注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20日,李某与仙桃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李某在这家保安公司任保安员,合同期限为三年。 自2020年5月20日起,合同期满自动续约。若李某不同意续约的,合同到期终止。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超过八小时即为加班。李某的工资主要为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
合同签订后,李某到保安公司工作,并先后被派遣至多家单位当保安,工资由保安公司按月发放。2022年2月7日,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他人撞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要求保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保安公司称,其与李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书。 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拒绝了李某的工伤保险请求。
2022年6月24日,李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李某与仙桃某保安公司从2020年5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日出具收件回执,逾期未作出决定。 李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仙桃某保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仙桃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工合同书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内容,依法应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质上为劳动合同。 仙桃某保安公司与李某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李某上班后,工作场所由仙桃某保安公司管理、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也属仙桃某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仙桃某保安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确定李某与仙桃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法院判决李某与仙桃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终由这家保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从本案中,我们劳动者能够得到哪些启示呢?
现今,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包含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上述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质为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被损害后,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劳务合同”阻碍了你的维权脚步。
来源:根据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