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业保险
中途断缴
临近退休时
能否一次性补缴后
正常享受保险收益呢
近日,仙桃法院在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后,针对商业保险断缴引发的纠纷,向仙桃某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1999年5月,老王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四份商业养老保险,约定按年缴纳保险费,缴满10年后,等到60岁就可以领取年金。然而,老王在按期缴纳1999年、2000年、2001年3年的保险费后,因联系不上保险公司业务员,便没有再缴过保险费。
2019年,老王到了可以领取年金的年纪,便想向保险公司补缴剩余的保险费,正常享受保险收益。但因其拖欠保险费长达20余年,该公司系统上已将老王购买的四份保单作了退保处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老王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主要义务是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有效存续的前提,若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会在60日宽限期满后中止。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进行“复效”,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重新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该案中,老王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并补缴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在答辩中向老王通知了解除合同,案涉保险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老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结后,为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源头治理,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仙桃法院向仙桃某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感谢贵院提出宝贵的司法建议,我公司会高度重视,查漏补缺、防范风险、优化服务!” 仙桃某保险公司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第一时间开展学习教育,并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对客户权益的保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来”一“往”,有“谏”有“纳”。仙桃法院将持续坚持“小案不小办”,针对审判实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平安法治仙桃注入法治正能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回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