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权纠纷案件中
住院时间常常是
衡量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
但是
有的被侵权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
在无需住院的情况下
故意延长治疗时间
这种“空挂床”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空挂床”行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4年1月,李某因琐事与薛某发生纠纷,在双方争吵时,李某动手击打薛某头部两下,造成薛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身体浅表损伤。薛某受伤后在仙桃某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出门诊费1560元、住院费14200余元。后李某与薛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仙桃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薛某的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经审理查明,薛某虽于2024年1月入院,2024年2月出院,连续住院37天,但根据薛某的护理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及长期医嘱单显示,薛某在1月29日至2月2日,2月5日至2月9日期间多次离院,且在医嘱单上无任何诊疗记录,故法院依法认定薛某的实际住院天数为29天,多出8天所产生的床位费、病房取暖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属于薛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薛某自行承担。同时,对薛某主张的“空挂床”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在本案的医疗费赔偿方面,仙桃法院依法支持1511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发生健康权纠纷后,被侵权人为尽可能多的获取赔偿,“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现象时有发生。“挂床住院”不仅有违诚信,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被侵权人往往利用举证难、治疗行为难以分辨等,通过“挂床住院”企图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这不仅人为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也因欺诈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本案中,法院认定薛某有8天未接受任何治疗行为,属于典型的“挂床住院”,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通过司法裁判对“挂床住院”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