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张某向某玻璃公司购买玻璃,经双方结算,张某共欠付货款12000余元。后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于2023年10月15日前还清。”同时,双方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某玻璃公司起诉至法院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仅支付部分货款,还欠付4000余元。玻璃公司在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仙桃法院,并主张律师费6000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玻璃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因案涉欠条已明确约定如某玻璃公司起诉至法院,张某将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某玻璃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发票虽显示某玻璃公司因该案与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6000元,但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仅为一审立案阶段,且某玻璃公司诉请的案涉货款金额及违约金合计不足5000元,却主张律师费6000元,明显不合理,结合本案案情及本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酌情支持张某向某玻璃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为进一步降低合同风险或维权成本,很多合同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类似的违约条款,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律师费。
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若所主张的律师费远高于律师费收取的合理区间,则法院对此数额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