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交易流程的规范化,商品房买卖中的“网签备案”已经成为购房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网签房屋因为开发商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时,购房者能否以“已网签”为由,主张排除执行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纠纷。
2018年,蒋某从A地产公司处购入一套商铺,并将其出租给刘某经营服装生意。该商铺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旧登记在A地产公司名下。2025年,该商铺被法院查封。经了解,因A地产公司拖欠B物业公司款项且逾期未还,B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该商铺被纳入执行范围。蒋某遂向仙桃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商铺的查封。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签备案是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防止“一房多卖”设置的行政管理措施,仅仅具有债权效力,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蒋某所购案涉房屋系商铺,其已用于租赁而非居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此,蒋某以其为案涉房屋权利人为由,主张就涉案房屋依法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1. 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是进行了网签备案,为什么房屋还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网签≠平安锁”,商品房网签备案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二卖,但它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仅办理网签备案,一般不能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因此,购房者虽然已支付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但房屋尚未过户至购房者名下,而是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只要是登记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财产,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购房者该如何实现权利救济,解除房屋查封呢?
答: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买受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提起执行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哪些情况下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呢?
答:不同的购房情况可能会有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4.购房者提起执行异议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异议人身份证明、购买房屋的相关证据以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材料。
5.收到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之后,购房者后续应当注意些什么?
答: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应及时关注,如其他当事人未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购房者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解除查封。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的,购房者如对该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