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需抢救,交强险不够
肇事车未参保且赔偿跟不上?
别担心,有笔“救命钱”能顶上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垫付后由谁承担?
答案就在下面这起仙桃的典型案例中
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7月,王某骑自行车逆行与叶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市医院抢救,因叶某的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未购买交强险,王某家属为其申请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经交警支队审核后,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仙桃网点出具了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某保险公司作为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王某垫付两次抢救费,共计垫付18766元。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某保险公司多次要求王某、叶某二人偿还垫付款,因二人未偿还,故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垫付款。
仙桃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某保险公司通过湖北省财政厅政府公开采购方式,作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救助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王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条件,经其近亲属申请,某保险公司为王某垫付了18766元抢救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即本案被告王某、叶某进行追偿,故法院支持了某保险公司全部诉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形可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上述案例即属第二种情形。
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联系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网点联系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交警部门向网点出具垫付通知书,由受托管理机构垫付。流程简洁高效,通常能在抢救黄金时间内完成。
救助基金是 “垫付” 性质,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抢救,最终承担费用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像上述案件中,王某主责、叶某次责,两人都是责任人,所以要偿还垫付款。如果在事故中无责,一般不用偿还。
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不是赠予或者捐款,事故责任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将垫付费用予以偿还,保障该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