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火遍全网
却暗藏法律风险
仙桃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
食品公司因 “0.01 元低价订单”
与传媒公司对簿公堂
法院如何判定责任?
直播带货签合同该避哪些坑?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详解
2024年3月4日,某食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在2024年3月8日至8月8日的5个月内,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及主播推荐服务,保证 200 位合作主播至少挂车直播2小时;食品公司需支付2289元(含主播对接费)及主播上品费 500元,合计2789元。协议同时明确,传媒公司未经同意不得低价冲销量、刷单,否则食品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全额退款,且由传媒公司承担店铺不良后果;若未完成主播任务量,需按比例退款并赠送一次店铺体验分提升服务。3月6日,食品公司支付2789元,传媒公司次日开票。后续传媒公司提供了店铺体验分提升服务,并陆续对接61位达人直播。3月20日,食品公司以传媒公司违约低价冲量为由,要求停止合作并退款,遭拒后起诉。
食品公司主张传媒公司未经同意低价引流违约。经庭审质证,其认可低价订单系客户用平台优惠券所致,亦认可体验分提升结果,故传媒公司未违约。因双方均认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支持解除协议,并按 200 位主播中未履行部分的比例,判决传媒公司退还相应合作费。
食品公司认为,传媒公司未经同意通过低价冲销量提升店铺体验分,部分订单因 0.01 元交易金额被抖店官方判定为 “低价引流”,导致店铺体验分清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传媒公司则辩称,0.01 元订单是因客户使用抖音购物优惠券,优惠券由商家或平台发放,商家发放的差价由商家承担,平台发放的由平台补贴,卖家实际收款仍为原订单价格,并非主动低价冲量。
案件中,食品公司产品使用优惠券后仅需 0.01 元,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主播是否担责?需区分主播类型: “销售方” 类型主播:与销售方存在劳动关系,直播销售属于职务行为,法律责任由网店经营主体承担。 “代言方” 类型主播:与品牌方签订广告代言合同,若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并造成损害,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委托代销型” 主播:仅负责推介,货品所有权不属于主播,网店经营主体为销售者并承担销售责任;但若直播内容构成诱导性商业广告,需根据其在广告中的作用认定责任。
直播带货虽为商机
但需严守法律边界
明确权利义务
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