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3日,蔡某操作吊车吊管桩时,因货物遮挡视线,在起吊过程中不慎将下方挂货的邹某夹伤。邹某住院45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16.9万余元。涉事吊车归某吊装公司所有,该公司已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100万元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理赔争议,邹某将蔡某、吊装公司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特种车辆作业过程致使第三人受伤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情形,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吊装公司为其所有的案涉特种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吊车在吊装过程中,虽未处于行驶状态,但仍属于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本案中两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由乙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邹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乙保险公司赔偿邹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特种车辆作业时出事,算不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常以 “车辆静态作业不属于交通事故” 为由拒赔,但车主投保时,显然是为了覆盖作业中的风险。
特种车辆的核心用途是作业,行驶仅是辅助功能。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其特性,理应预见作业状态为常态。若仅赔偿行驶中事故,既违背投保人初衷,也压缩了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不符合立法意图。
因此,特种车辆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特种车辆投保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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