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看到商品有折扣
与客服沟通下单购买后
发现故障联系品牌客服维修
却被告知非旗下产品无法办理售后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张某在网购平台“某某折扣店”看中一款价值2000元的某牌吹风机,商品链接显示为“全国联保国行正品电吹风”,店铺客服也称“官网注册保修卡,全国联保2年”,张某遂下单购买。
2024年4月,因吹风机发生故障,张某联系某牌客服中心邮寄维修,客服回复“非该牌产品,无法维修,安排寄回了。”张某遂拨打电话12345进行投诉,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委托某牌技术有限公司对张某购买的吹风机是否是假冒产品进行鉴定。
2025年1月,某牌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称该产品是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某牌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后,张某向网购平台申请披露店铺商家信息,并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遂将“某某折扣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某折扣店”通过网购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后产生案涉纠纷,案件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某某折扣店”售卖吹风机时宣传案涉吹风机是“全国联保国行正品”,但经某牌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某牌注册商标的商品,李某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张某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退货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某某折扣店”承担三倍价款(即6000元)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折扣店”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退一赔三”是针对经营者违反诚信的欺诈行为专门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向经营者主张退还价款并按照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退一赔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购买商品或服务主体应为消费者,购买目的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非转售、代购等盈利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需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或提供服务者。
2.存在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虚假宣传、隐瞒缺陷)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商品瑕疵、质量问题),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买决策。
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同时,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消费者若遭遇消费欺诈,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保留证据。预先保留购物凭证、商品包装、与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提供证据支持;
二是及时反馈。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疑似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及时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是理性维权。明确“退一赔三”适用于欺诈行为,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但未达到欺诈程度,可能仅支持退款,不适用“退一赔三”。